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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校教育學系辦理碩士學位班招生,敬請公告或轉知所屬教職員,歡迎踴躍報考,請查照。 說明: 一、本校教育學系辦理之班別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夜間上課):學校行政領導碩士班、課程與教學碩士班聯合招生。 (二)「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夜間上課):生命教育碩士班。 二、報名方式:網路報名(唯一報名方式)。 三、報名日期:自111年11月21...(全文)

說明:
一、依據本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略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目的之一係「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二、次依本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係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
三、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四、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更不應將「事件經過紀錄表」或輔導學生自我省思之「書面自省內容」,做為學校審議學生懲處事件之唯一依據。
五、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六、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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