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8749號函及110年11月1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9029號函辦理。
二、旨揭競賽實施計畫前以本局110年9月2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6278800號函公布及110年10月22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7846200號函修正在案,先予敍明。
三、修正防護措施注意事項內容簡摘如下:
(一)所有團體項目及所有個人項目之參賽人員於比賽上台時均可以脫去口罩(不必檢附疫苗接種滿十四日或三日內之快篩陰性等證明),脫下之口罩應隨身攜帶,並請於賽後下台時立即戴上口罩,儘速離場,候場之參賽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
(二)競賽場地非位於本市教學場所者(如:社教館),可由各校選派5位陪同人員進入比賽會場攝影(仍需憑識別證持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入場)。
(三)考量部分脫口罩吹奏之管樂器、合唱隊伍於比賽前須有30分鐘之暖身練習過程,請於比賽當日配合主辦單位指示,於指定之位置分區進行戶外練習,並保持適當距離,主辦單位得依現場狀況隨時進行人員數量及動線管控。
四、請提醒所屬競賽員及陪同人員仍須檢具及繳交學校用印之健康聲明文件,團體項目應以參賽學校為單位,檢具學校用印之防疫證明名冊(含參賽及陪同人員名冊),個人項目應以人員為單位,檢具並隨身攜帶學校(系所)用印之健康狀況聲明書(含參賽人員、伴奏、1名陪同人員,未隨身攜帶者禁止進入校園)。
五、競賽辦理期間,請配合遵守競賽主辦單位本於管理與監督防疫職責所訂之各項基本防疫規範,降低傳染病發生與傳播風險,倘經查有發現未落實防疫規範情事,本市衛生單位有權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情節嚴重者可予勒令停辦。
六、有關疫情之防護措施注意事項,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範彈性調整,並於高雄市音樂比賽初賽網站公告,請參賽人員自行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