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降低候車民眾二手菸暴露,減少他人受到二手菸的危害,保障民眾健康權益,本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自108年1月1日起公車、計程車候車亭全面禁菸,宣導期3個月。
二、公車、計程車候車亭,指依本府交通局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定義:設於公車、計程車站位,具有雨庇,可提供候車
民眾遮陽蔽雨之簡易設施物。
(二)範圍:本府設置之公車候車亭、計程車候車亭、哈瑪星
旅運接駁中心候車亭及高鐵左營站前候車亭,禁菸範圍
為候車亭屋簷之垂直投影面積區域。
三、108年4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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