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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校教育學系辦理碩士學位班招生,敬請公告或轉知所屬教職員,歡迎踴躍報考,請查照。 說明: 一、本校教育學系辦理之班別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夜間上課):學校行政領導碩士班、課程與教學碩士班聯合招生。 (二)「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夜間上課):生命教育碩士班。 二、報名方式:網路報名(唯一報名方式)。 三、報名日期:自111年11月21...(全文)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辦理。
二、旨揭公聽會目的、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如下:
(一)目的:
1、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各學生社團組織運作。
2、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實施,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社團,並在教師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
(二)時間及地點:
1、北區:107年1月13日(星期六)下午3時00分,地點: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圖書館4樓視聽教室。
2、南區:107年1月14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地點: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科學教育大樓地下1樓第2視聽教室。

3、中區:107年1月14日(星期日)下午3時00分,地點: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中工大樓4樓國際會議廳。
4、東區:107年1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地點: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3樓會議室。

(三)參加人員:
1、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
2、歡迎關心「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學生社團活動注意事項(草案)」之學生、家長、教師或民眾自由參加。
三、參加人員採線上報名,即日起至107年1月12日(星期五)中午12時止,報名網址:https://goo.gl/forms/8nocHHkOBUWfxdKF3。
四、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轉知轄屬高級中等學校自由參加。
 

 

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學生社團活動注意事項(草案)

公聽會版

規定

說明

  • 教育部為規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學生社團活動,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訂定本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學生社團活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明定本注意事項之依據

參考12年國教課程綱要。

  • 學校發展學生社團活動,應考量學生興趣、需要及身心發展情形,並兼顧學校發展與社區資源,透過體驗、思與實踐,以建構自我價值觀與意義增強解決問題能強化團隊合作服務及促進全人發展的活動

明定社團活動核心內涵

參考99年課程綱要之綜合活動課程綱要。

  • 定義
  • 學生:在我國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且註冊完成之在學學生。
  • 社團活動:社團活動係團體活動正式課程35節內,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社團,並在教師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
  • 社團時間:每週教學節數以1-2節為原則,各校可因應實際需求,於團體活動課程中安排社團活動時間,整體規劃得彈性安排,不受每週1節之限制,惟社團活動每學年不得低於24

明定社團活動定義

參考12年國教課程綱要。

課後社團活動另案討論。

 

 

 

 

 

 

 

  • 管理權責及規範
  1. 學生社團在校管理權責為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由社團活動組或訓育組負責本項業務,須依民主程序訂定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內含社團成立條件、解散流程、幹部選任制度、經費收支管理及選社、轉社、退社、時間、限制等規定,必要時得成立審議小組,針對師資及特殊案件審議之。
  2. 學校應訂定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計畫,於學期開始前,將相關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安排於適當時間實施。學期開始,學校應先公布各類社團項目(包括活動內涵、地點、費用等),以作為學生社團選填之依據。學期結束前,各社團應將全學期活動成果彙報備查。
  3. 學校應依據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訂定社團評鑑實施規定,凡校內依規定申請並核准成立之社團,均有義務接受評鑑,評鑑內容應包含評鑑項目、評鑑人員、成績計算、活動經費及獎懲方式等。

 (四)學生社團辦理活動、印刷品或簽訂契約等,需經學校許可,並應於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明定社團活動輔導管理與實施方法

 

 

 

 

 

 

 

 

 

 

 

 

 

 

 

 

 

舉辦活動如成果發表或跨校聯誼等。

印刷品如海報文宣、感謝狀及證書等。

  • 學校依據學生多元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社
  •  

(一)學校主辦:學校依場地、設備、師資專長、學生興趣與社區資源等,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由學生依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提出成立社團,宜打破班級年級限制。

(二)安全優先:學校辦理學生社團活動,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如承辦單位須使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需要為優先考量。

(三)學生選社:學生社團活動應由學生依其興趣、性向,以自願選社為優先之方式,並依各校自訂之選填社團方式辦理。

(四)經費合理:社團活動應審慎考量收費項目,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經費收支應公開化,並訂定收退費標準。

明定社團活動實施原則

  • 學生社團成立之條件
    •  
  • 1.21.5倍。

明定社團成立人數限制

依據「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領」之選修科目課程規劃原則,各校應提供學生跨班自由選修課程,學校開設之選修總學分,應達學生應修習選修學分1.21.5倍。

  • 學生社團聘任師資及薪給原則
    •  
  1. 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2. 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大學以上()相關科系在學或畢業者
  3. 曾獲得縣市級以上之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者,或縣市級以上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4. 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

 

  • 14條相關規定者,得以免職;非具上述身分者依「勞動基準法」規範,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者,得予終止契約,並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辦理。

 

 

 

 

 

 

 

 

 

 

 

 

 

 

 

 

 

 

 

 

 

 

    • 任校內編制教師擔任學生社團指導老師,鐘點費準用「公立中小兼任及代師鐘點費」並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規定」分級支給超額鐘點費,惟超額鐘點費用應由學校校務基金或相關經費支應,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

 

 

 

 

 

 

 

 

 

 

 

 

 

 

 

 

 

 

 

 

 

 

 

 

 

 

 

(四)學校僱用社團外聘教師從事社團活動工作,應簽定契約書,並依相關規定保障社團教師權益。

社團外聘教師若已具有公教身分者,學校得免除辦理勞工保險投保。

 

 

 

  •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規定,將應徵者名單函報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核轉當地警察局查證

 

 

明定社團教師聘任積極資格
 

 

 

 

 

 

 

 

 

 

 

明定社團教師聘任消極資格與通報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1項規定: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10.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13.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明定社團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

「公立中小兼任及代師鐘點費」每節鐘點費以400元為標準;「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每節支給基準之下限:

(一)具(副)學士以上學歷無大學教師證書且非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副)學士學歷者:新臺幣520元。

2、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575元。

3、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630元。

(二)具大學教師證書或係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講師證書或係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670元。

2、具助理教授證書或係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735元。

3、具副教授證書或係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795元。

4、具教授證書或係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925元。

(三)專業藝術人士依其專業表現,比照大學教師證書等級支給:

1、地方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前3等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6年以上:比照講師支給新臺幣575元。

2、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9年以上未達12年:比照助理教授支給新臺幣630元。

3、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12年以上:比照副教授支給新臺幣685元。

4、國際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或經教育部立案、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頒授藝術領域名譽博士學位,且個人展演經歷達15年以上:比照教授支給新臺幣795元。

 

明定社團教師辦理勞工保險

 

 

 

 

 

 

 

明定社團教師聘任前查證

 

 

 

  • 社團活動經費管理原則
  1. 收費公告
  2. ,除已公告數額外,學期中不得另行收取其它。本款項不得用於支給師資鐘點費交通費或行政庶務費等
  3.  
  4. )財務透明
    • 、保管單據並於每學期向社員公佈,指導老師及業管單位有監督輔導之責

明定社團經費收支原則

 

  • 學校於課後(課外)實施之學生社團活動得參照本注意事項精神,由各校另訂規範管理之

 

  •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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