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教育法第8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團體,包括本市各局處及所屬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一)績優團體:截至102年12月31日,連續2年(含)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團體。
(二)績優個人:截至102年12月31日,連續2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
(三)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截至102年12月31日,連續2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之志願服務人員。
受理推薦時間:各推薦單位請於103年6月16日(星期一)前,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五份)掛號寄至協辦單位(光華國小,80656高雄市前鎮區廣西路57號,輔導室陳雅雯主任,聯絡電話07-7222846#41),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請將推薦表電子檔寄送E-mail:khps91@yahoo.com.tw信箱,並以電話確認是否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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